誰來為虛假投標“買單”
作者:劉曉英 發布于:2020-08-31 17:44:12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投標一直是采購人、代理機構甚至包括供應商的心頭之痛。然而,雖然現行的法律法規三令五申,但這種情況還是時有發生,導致代理機構被質疑率大大提升,供應商的權益被頻頻傷害,采購活動的時效性沒有得到保證,從而嚴重影響采購人項目進程,難道真的應該由這些人為虛假投標“買單”嗎?
誠然,答案肯定是否。虛假投標本身就是違背市場基本準則,逃避公平競爭和破壞政府采購公信力的害群之馬,無非是部分供應商為了謀求自身利益,迎合采購文件中自身不具備的條件,從而獲得成功的一種“捷徑”。雖然《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采購代理機構針對虛假材料的辨識手段和追訴方法并不完善。前不久,某項目在發布中標公告后,B公司質疑中標人A公司投標文件中所列團隊人員造假,質疑受理后,經采購代理機構向人社部門發函查詢社保系統,該公司提供的社保證明確屬造假,取消了A公司的中標資格。為什么這類事情沒法在評審現場去解決呢?首先,評審過程中所有的評標依據都來源于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評標委員會無法辨別;再者,現有的評標手段無法通過官方渠道驗證投標文件中的相關信息。而這些恰恰就是供應商虛假投標能鉆的漏洞。
最能助長提供虛假材料之風的行為,莫過于認定后不予處罰了。“中國政府采購網”有專欄是關于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基本每天都會有一至兩條信息更新,但實際上呢,全國每天開標項目大概有1500個,這里面提供虛假材料的真的只有這么一兩個嗎?認定后,怎么處理是一回事,處理完,怎么上報又是一回事,上報了,怎么處罰又是另外一回事。這些層層存在的屏障,讓處罰成了一句空話,高高抬起,卻又輕輕放下,導致供應商違法無成本,無形中助長了這種行為的發生。
政府采購是一項使命,肩負著社會與政府緊密聯系的責任,凝聚了很多在此項事業中認真工作的人們的心血,彰顯出各個群體在社會活動中的價值。任何抹黑他光彩的行為,都將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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