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 競爭性談判項目中,談判過程可以省去嗎?
作者: 發布于:2020-09-12 11:57:09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問:競爭性談判項目中,談判過程可以省去嗎?
答:談判過程不能省,是法定程序,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三十條,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該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問:采購人能否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答:可以。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二十六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問:招標文件已發布,發現評分辦法有問題需要修改,應如何處理?
答:這種情形影響到了投標文件的編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予以修改,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問: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本項目只針對小微企業嗎?
答:可以。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四條,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問: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需要發布成交公告嗎?
答:需要發布。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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